五一訴求官方回應

壹、有關基本工資調整至22,115元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之調整,依法應由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關於調整基本工資部分,勞委會已於去年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強化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增加勞資雙方委員代表人數外,也規定每年的第三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所以今年將如期在第3季召開會議,審慎檢討基本工資。


貳、有關勞動市場彈性化政府應如何立法禁止勞動派遣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行之有年,亦有日益增加趨勢,勞委會向來重視派遣勞工權益。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應依勞動相關法令定辦理。

  因勞動派遣三方關係有「僱用」與「使用」分離的特性,相較於傳統勞僱關係,現行勞動法令對於勞動派遣的運用範圍、派遣業者及要派企業的相關責任並無規範,故有立法加強保護之必要,避免外界對於勞動派遣有遭濫用之疑慮。

  然因目前工商團體及勞工團體對於勞動派遣法制化及法制內容仍有歧見,為建構適切合宜之勞動派遣保護法制,本會目前仍廣泛徵詢各方意見,並積極與全國性、區域性工會及雇主團體溝通協調中,以凝聚最大共識。

  在完成法制化前,本會已完成多項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措施,如
(1)函釋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2)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3)辦理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專案檢查
(4)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宣導等,並協調人事行政局與工程會研訂公部門各機關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事項,積極保障公部門派遣勞工權益,如
(1)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3日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具體規範公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應注意及督促得標廠商遵循法令事項
(2)人事行政局99年8月27日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具體保障公部門派遣勞工薪資、特別休假年資併計等權益。


參、政府要如何杜絕雇主濫用責任制,解決勞工超時過勞問題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民國85年間為擴大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之需要所增訂,原意旨係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使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得以順利執行。該規定雖允許雇主與勞工就工作時間及假日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開約定時,亦應審酌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依權責審慎核處。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落實勞動基準法向為勞委會施政重點,未來除持續檢討相關勞動法規,積極規劃預防措施外,並將持續規劃辦理各項勞動檢查,絕不容事業單位恣使勞工超時工作。對於其他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亦將就其工時規範全面檢討,守護勞工之健康與福祉。


肆、勞動部升格是否成立專責職業安全健康署,降低勞工職災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為提昇保障勞工人身安全與健康之工作,本會已規劃由中央設置較高層之「職業安全衛生署」,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效能。惟因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三級機關數已達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70個之上限,故目前仍配合組織改造進程繼續研議中。


伍、勞工是否比照公務人員享有週休二日的休息權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為使勞工之家庭生活與工作得以平衡,合理縮減工時已為國際之潮流。惟政策之修定,除考量勞工勞動條件之合理性外,仍應併同考量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影響。縮短工時如能凝聚勞資及社會共識,並在適當的時機實現,藉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當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對於此一議題,勞委會已進行研議,也是努力的目標。

二、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涉及排班、人力調配、國定假日等相關配套措施,應併同予以審慎評估及研議。本會除已蒐集相關資料進行研議外,亦將於適當時機邀集勞資雙方,就相關議題進一步討論以凝聚共識。

三、有關正常工時之縮減,向為政府努力之目標,未來將積極辦理,以維勞工權益。


陸、政府如何拿出具體做法,促進上班族確實加薪5%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為改善國內經營環境,政府自去年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自25%調降至17%,遺贈稅也從50%降到10%,各項標準扣除額也都提高,對企業而言,政府在稅捐方面已提供最大幫助,也希望企業能對自己的勞工有更多的幫助。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於99年平均達44,430元,較98年平均42,176元成長5.34%,並朝逐步增加方向邁進。今年以來,國內景氣持續好轉,勞動市場續呈活絡,臺灣薪資水準可望逐漸提升,讓經濟成長的果實由全民所共享,讓大家逐步感受經濟復甦所帶來的成果。


柒、抑制土地炒作,政府何時按實價開徵土地交易所得稅  
回應單位: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
內政部地政司意見:按目前不動產交易,土地要依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較前次移轉現值上漲額度,依規定計算後,課徵20%-40%之土地增值稅,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課徵契稅外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中第16款列有:「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目前土地交易課土地增值稅,並未課交易所得稅,未來是否採實價課徵交易所得稅,宜由所得稅主管機關財政部審慎評估。

財政部意見:一、我國土地交易增益之課稅係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本質上土地增值稅即是對資本利得之課稅。查近十年土地增值稅之年平均課稅筆數約44萬筆,年平均實徵數649億元。

二、查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憲法第143條及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爰規定免徵所得稅。又土地增值稅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稅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之評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地方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三、另同條例第40條第4項及第5項但書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目前全國之平均比率約82.9%,亦即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大致相當。


捌、縮短貧富差距,政府是否立即開徵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回應單位:財政部       
一、貧富差距擴大之原因
(一)短期主要是金融海嘯造成關廠、失業與減薪,對中低所得者傷害大於高
所得者,長期則包括全球化衝擊及產業結構等問題。
(二)在經濟面向上,產業及就業結構改變,使得高低所得組,職業間所得差距擴大;在社會面向上,家庭人口結構改變是重要因素,在「質」變方面,隨著經濟發展,家庭組織趨向小家庭,年輕人口自家庭中移出,老人家庭逐年增加且多落入低所得組中;在「量」變方面,低所得家庭平均戶內人數由69年之3.6人降為98年之1.9人,高所得家庭由5.8人降至4.3人,低所得家庭平均戶內人數降幅較高所得家庭為大,促使家庭所得差距擴大。

 二、行政院已成立「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研議具體因應對策
  為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行政院於99年8月已成立「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提出「促進民間投資,擴大國內需求」、「平衡發展落差,活化在地人力」、「促進經濟成長,提升就業水準」、「運用租稅措施,強化移轉效果」、「擴大照顧弱勢,健全社會安全網」、「改善產業結構,促進服務業發展」、「提升勞動生產力,增進所得水準」等7大策略,分別由各主管機關積極研提實質有效具體對策及措施。

 三、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課稅機制,業課予相當稅負
     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已含有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效果;至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另應分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及第12條規定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故現行我國對於買賣有價證券之課稅機制,主要係採證券交易稅方式課徵,並輔以最低稅負制,俾予合理課稅。亦即,現行稅制已具適度處理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之機制。依前述規定每年約有500億元以上之稅收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性質。

 四、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尚須審慎考量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以個人為主,為避免引發投資人恐慌,衝擊股市交易,且考量目前證券交易稅之課徵,已含有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效果,如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可能要求降低現行證券交易稅,且其交易損失亦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是交易稅及所得稅之整體稅收未必增加,反可能減少,本項建議尚須審慎考量。


玖、住宅法何時送入立法院?社會住宅應佔整體住宅之百分比為何
回應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一、關於住宅法之推動立法,內政部前於99年11月9日至100年1月24日邀集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6次住宅法(草案)審視修正會議,並逐條檢視修正完畢。並於100年3月21日召開公聽會,會中邀集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產業公會及社會福利團體,廣集各界對於本法草案之意見。本案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已於100年3月30日至5月9日召開6次審查會議,並逐條審查完竣,本案將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廣義之社會住宅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自44年起,我國計提供廣義之社會住宅約90萬戶,比例約佔全國總家戶數787萬餘戶之11.44%。內政部刻正推動社會住宅,並於100年1月14日將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方案主要係為推動台北市及新北市五處試辦基地,惟鑒於當地部分民眾擔心社會住宅會影響治安及房價,而表示反對,內政部業與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共同舉辦4場居民座談會,以化解居民之反對意見。內政部刻正辦理社會住宅實際需求調查,並將據以研擬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關於社會住宅應佔整體住宅之百分比,將於該方案中妥為研擬規劃。


拾、是否應該修正社會救助法排除救助障礙,廢除虛擬所得?
回應單位: 內政部   
一、社會救助法前於94年及97年分別修正,其修正重點均在於放寬審核門檻,排除救助障礙,對於擴大救助對象、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提升低收入戶家庭經濟能力及生活水準等,均有顯著成效,且照顧家戶及人數逐年增加。

二、99年度考量經濟及社會情勢急速變遷等因素,爰再次修法,放寬審查資格要件,有利於弱勢者審查通過,修正重點包括:調整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貧窮線較前放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強化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以及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以擴大弱勢照顧範圍等。新法於99年12月29日總統公布,並於100年7月1日施行。

三、工作收入之計算,依現行條文規定如下:
(一)以實際收入為主,並應提供必要薪資證明。
(二)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三)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例:計程車司機31,781元、體力工24,760元、水電工32,287元、清潔工作員21,930元…)核算。
(四)未列入薪資調查報告之各職類者(例:雜工),依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23,896元)核算。
(五)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元)核算。

四、對於財稅資料無工作收入之就業者,其工作收入採用勞委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核算,係因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財稅資料有其限制,無法全數涵蓋,又基於部分民眾從事地下經濟活動,相關財稅資料無法反映其真實經濟狀況,完全不予列計又顯失公平。現行社會救助依前開規定核算工作收入已行之有年,且勞委會調查報告之數據已是較為客觀的資料。

五、至於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是基於工作倫理的考量,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或是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以工代賑等方式以協助自立。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學生、身心障礙者、罹患重傷病、照顧無法自理生活之家屬、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婦女懷孕不宜工作、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致不能工作者,已排除計算其工作能力,亦即在其未就業時,得不依基本工資核算其工作收入。爰建議仍維持現行法令較為妥適。


拾壹、同意修改債清條例,提高債務更生清算免責比例達60%?
回應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且債務更生或清算免責之裁定亦屬法院權責,本會尊重法院之決定。
二、依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係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債務人之債務更生或清算免責情形,應由法院衡酌更生或清算方案之內容,並衡酌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利益而為個案決定,不宜訂定一固定免責比率。


拾貳、解決畢業即負債之青年貧窮問題,全面調降大學學費
回應單位: 教育部
一、除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外,以大學學費佔國民所得之比例,或相對於賦稅負擔率而言,我國均低於美、日、韓等國:
(一)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學費甚低,過去甚至採取免學費制度(如改革前的歐洲各國),但因教育成本由全民負擔,故相對的國民所需負擔之賦稅(含社會安全捐)的比例較高(如英國36﹪、法國43.4﹪、德國34.7﹪)。
(二)自由經濟市場國家:學費佔國民平均所得之比率較高,但國民所負擔之賦稅相對較輕(如美國25.5﹪,日本26.4﹪)。我國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僅13.5﹪,同為亞洲四小龍的韓國亦高於我國(約為24.6﹪)。
(三)我國各公私立大學學費收費,依所就讀科系類別的成本差異而有差別,但平均一學期公立校院約2萬9,000元,私立學校約5萬5,000元。以大學學費、國民所得與賦稅率相對比較,國內學雜費收費相對低廉。美日國民所得是我國2.5至3倍,其公立大學收費卻達3至7倍,至於私立大學收費則為4至12倍;而在亞洲四小龍之中,我國大學學雜費平均只有香港的35%,新加坡的14%,醫學系更只有韓國的30%。

二、學雜費政策法制化,嚴謹審議學雜費調整: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本部業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調幅公式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並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之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為安定就學,近幾年來本部嚴謹審議學雜費調整案,97學年度計有64所大專校院向本部提出學雜費調整申請,經本部逐案嚴謹審議,僅核定8校調漲1.43%-1.92%學雜費,另調降17所學校1%-1.43%學雜費不等,調漲幅度歷年最低。98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全面不調漲,並調降8所學校學雜費0.2965%。99學年度及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持續全面不調漲。

三、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未來本部將全面檢討學雜費調整機制,與專家學者、學校及家長代表等研議合理的學雜費收費方式,於100年底前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修正。


拾參、承諾施行托育公共化,照顧責任國家化,提高公民共辦幼兒園比例
回應單位: 教育部
  建立平價托教服務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平價應該是由多元的措施所共同建構,擴大公共化是措施之一。近年教育部在學前教育部分的相關作為包括,在制度面,推動幼托整合、在供應量方面,鼓勵縣(市)政府持續增設公立幼稚園及公私協營幼托機構(友善園),同時也透過直接補助就學費用,來減輕家長育兒的負擔。相關措施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一、推動幼托整合:為符應學前教育及保育制度整合之國際趨勢,健全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本部積極推動幼托整合,目前有關2至6歲幼兒在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業於本(100)年4月11日及13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並於4月29日就保留條文協商竣事。

二、有關供應量部分:近年來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稚園,及公私協營的非營利幼兒園。
(一)公立幼稚園:自89年度起至99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在一般地區增設公立幼稚園計676班,94年迄今也協助縣(市)政府在原住民鄉鎮市增設公立幼稚園151園,使原住民鄉鎮市351所國民小學,從原來只有128校設有附設幼稚園,到今年已經提升到279校(約80%)設有附設幼稚園。
(二)公私協營之非營利幼兒園:本部96年8月開始辦理之「友善教保服務計畫」,是公私協營的計畫,此計畫除可提供幼兒享有優質的教學,平價的收費及彈性的服務外,教保人員的薪資、福利及專業發展也都可以獲得保障。
前述二項措施,教育部亦將持續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

三、在就學補助費用部分:教育部與內政部在99年9月1日發布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免繳學費概念,5歲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100學年度起補助對象將擴大至全體5歲幼兒,全面實施後全國約20萬6,000名幼兒均為受益對象。同時,配合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我們也規劃合作園所機制等多元配套措施,擴大廣義公共化平價的學前教保服務。

四、另,依本(100)年4月11日及13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案」第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上開所稱「非營利幼兒園」其定位屬公共化幼托機構性質。爰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本部可依規定逐年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比例。


拾肆、防止市民變遊民,政府是否承諾不得任意驅趕都市遊民?
回應單位: 內政部
一、 遊民問題普遍存在世界上各大都市,也是政府必須面對的都市現象,為尊重人權,各縣市政府對遊民之處遇以柔性勸導為主,運用專業社會工作人員輔導並結合社會資源加以協助,並未強力取締。至於過去媒體曾經報導有遊民在台北火車站過夜被驅趕的事,經內政部連繫台北市政府瞭解,除非是遊民有違反法令的情形,地方政府或台灣鐵路局並不會驅趕遊民,可能是清潔人員在進行場地清潔工作時,雙方沒有足夠的溝通而造成誤解。

二、 目前全國共10處公設遊民收容處所(含7處公設民營):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臺北市遊民中心、平安居(公設民營)、基隆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高雄市鳳山街友服務中心(公設民營)、高雄市三民街友服務中心(公設民營)、新北市街友中途之家—觀照園(公設民營)、幸福居(公設民營)、社會重建中心(公設民營)及屏東縣流星家園遊民收容所(公設民營)。其餘縣(市)係委託適當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收容。

三、 簡述遊民收容安置服務類型如下:
(一)安置照顧取向之遊民收容所:以安置照顧服務主軸,由社工人員安排生活照顧、就醫、就業轉介或其他福利服務事宜,例如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以身心障礙、年邁需中長期收容安置之遊民為主要收容對象)、基隆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基隆市社會局遊民業務輔導人力僅兼辦1人,暫無能量可推展其他服務措施,該局已向本部申請100年公益彩券回饋金經費申請社工人力1名,辦理遊民個案輔導工作)。
(二)結合以工代賑服務之遊民收容所:以中高齡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重返職場之遊民為主要收容對象,除一般收容照顧服務外,亦開辦以工代賑措施,輔導住民在機構內外進行勞務協助換取工資,包括洗衣、環境清潔、園藝等,例如臺北市遊民中心、新北市街友中途之家—觀照園、高雄市鳳山街友服務中心、高雄市三民街友服務中心、屏東縣流星家園遊民收容所。
(三)就業輔導取向之遊民短期庇護所:以青壯得以重返職場或甫就業之遊民為主要收容對象,由機構結合勞政單位或自行開辦就業輔導媒合及追蹤服務,於遊民回歸主流社會前,提供短期生活照顧及輔導服務,例如臺北市平安居、新北市幸福居。
(四)職業重建取向之遊民收容所:由機構開辦職業訓練課程,輔導街友學習職業技能如烘焙、農耕、烹飪、植物栽種等,協助回歸正常社會生活,例如新北市社會重建中心。


拾伍、提供身障者穩定就業,政府是否落實定額進用身障者?
回應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為促進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98年7月11日起,施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規定,公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應進用3%身心障礙員工,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1%身心障礙員工,且至少進用1人。100年2月全國義務單位1萬4,783家,合計進用6萬3,953人,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31%,與98年7月(舊制)相較,義務單位增加5,230家,進用人數增加1萬3,645人。